知识经济下公民信息权的宪法保护

[摘要]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,知识经济具有明显的时代特性,主要建立在信息技术和人们认知发展的基础上,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中,一方面打破了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局限,更新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,另一方面也衍生出很多的问题,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关于公民信息权的保护。文章简单概述了知识经济中的个体信息权,分析了在我国宪法中关于信息权的界定,并且详细论述了如何以宪法为依托保障公民的信息权。

[关键词]知识经济;
公民信息权;
宪法保护;
分析

虽然在我国的宪法中还未形成关于信息权的明确规定,但是却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,也有关于知识产权和市场经济的相关内容,这些条款都可以用来解释知识经济中的信息权保护,并且影响社会的整体认知和理念。同时,基于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,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公民信息权,建议可以从宪法的角度出发,科学界定信息权的性质和内容,并且形成相关的法律制度,全面打击侵犯公民信息权的各种行为,在保护个体利益的同时,也促进知识经济的和谐发展。

一、知识经济中的公民信息权

目前,知识经济逐渐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行方式,涉及知识创作和消费的各个环节,人们通过各种知识资源的高效运用,逐渐生成了一种以知识为核心的经济模式。这里的知识不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学科知识,也包括大量的信息资源,就本质而言,知识经济和传统的工业与自然经济有所不同,而且随着社会的持续进步,知识经济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,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紧密相关,可以说,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中,知识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,正逐渐取代传统的工业经济而发展为最重要的经济模式。具体而言,可以通过下述的特点来了解知识经济:(一)信息化。信息化是知识经济最为核心的特点,在当前的社会中,知识之所以可以创造财富,正是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大力发展,支持了海量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分享,让任何一个个体都可以及时获取信息资源。在这样的信息化模式中,知识的传播和分享仅仅是事情的一个层面,从另一个层面来说,随着海量信息的传输,逐渐衍生出了更多的价值和意义,不仅包括文化范畴的,也包括大量的经济效益和价值。(二)全球化。全球化是这个时代的特征,也是知识经济最为关键的背景,在全球化的状态下,国家、民族、企业、个体之间的物理界限不复存在,地球村逐渐成为一种现实,这主要是基于网络信息的发展。在这一背景中,知识信息的全球化分享和传播成为可能,一方面让个体之间的联系非常高效和便捷,另一方面也对于个体信息权力的保护提出了严肃的挑战。(三)可持续发展。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公认的一种发展理念,可以应用于各行各业中,而在知识经济的模式下,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关键的要点。这是因为相较于工业经济的发展,知识信息具有更多的发展自由,不仅可以源源不断地生成和创造,也可以替代部分工业经济,逐渐缓解当前社会中严峻的资源和环境问题。但是从其他维度来说,知识经济要想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,也需要重视很多关键的问题,不仅包括知识信息的品质,也包括如何在这样的发展中,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信息权。正是由于知识经济具有上述的特征,才可以支持当前社会的发展,但是需要关注的是,知识经济不仅是全新的经济形式,为社会和个体带来便捷与效率,与此同时也在构建一种全新的人际关系模式,个体在与互联网的接触中,也在不断地散播自身的相关信息,群体和个体之间的界限逐渐被打破,如何以宪法的形式来维护公民信息权就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,必须对此进行严肃理性地探讨和分析,才能合理地界定公民信息权,既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,也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。[1]

二、宪法中公民信息权的定位

就实际的情况来看,不同国家对于公民信息权都有不同的界定和规范,我国对此问题仍旧没有确定的结论,在法律学术层面仍旧存在一定的分歧:一是将其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,也就是说不需要针对公民信息权进行专门立法,只需要将其纳入隐私权中,就可以实现对于公民个体信息的保护。但是从本质上而言,个体的隐私权利和信息权利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差异,比如快递外包装的信息并不是个体的隐私,但是却和公民信息权息息相关。二是关于信息权性质的划分,认为其应该属于一种人格权利,即对于自身信息的运用与人们的人格尊严有很大关联,也有一些观点将这些理念进行了更新,不仅赋予信息权以人格权的性质,也认为要有一定的财产权性质。三是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个体的信息权利,这是以更高的价值和维度来看待个体的信息权,认为信息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,也关系到整体社会的民主法治。在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中,个体的信息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,这是因为在当前的时代中,互联网将大量的个体信息连接起来,在利用个体信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捷的同时,也增加了个体信息的风险,而且这样的风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,也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息息相关。在这样的背景中,个体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个人的事情,也成为整个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困境,要是依然采用传统的方式来进行个体信息保护,就无法彻底保护信息安全,会出现各种不良的社会状况,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大量信息侵权问题就是明证。所以,我国需要从更高的立场来界定和保护个人信息权,在当前的宪法中虽然没有关于公民信息权的明确规定,但是却有关于人格权的相关条款,这可以为信息权的宪法界定和解释提供依据。[2]

三、宪法对于公民信息权的保护

在现实的情况中,个体信息权涉及多方面的具体内容,而且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息息相关,如果将其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,就可以提升个体信息权的法律位阶,进而更加彻底地保障个体信息权,实现知识经济的有效发展,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来增强信息权的宪法保护。(一)构建基本的法律体系。从本质上而言,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,而且也不仅关系到个体尊严和自由,可以说在文化多元的背景中,信息权是一个复合型概念,需要从更加广泛的维度和层面来界定和解释信息权。正是由于个体信息权在知识经济中具有非常关键的价值,所以必须对其加以保护和规范,首先就需要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,在宪法中用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出来。这样就可以让信息权获得法律位阶上的优势,并且为相关社会问题的处理提供依据。另外,通过宪法的明确规定,可以消除人们对于信息权的混乱认知,对人们的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和限制,降低信息侵权行为的概率。[3](二)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。这是保障个体信息权最有效的机制和手段,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体系内,关于个体信息权保护的条款却并不多见,只有一些关于隐私权或者人格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各个法律中。正是因为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足,经常会出现公民信息被侵犯的情况。在知识经济的环境中,几乎每个人都会应用到互联网,在得到便捷和效率同时,也在互联网上遗留了自己的信息资料,在这样的模式中,很多个人信息会成为交易的商品,甚至是被盗窃而用来进行违法活动,这不仅会造成个体利益受损,也会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。因此,可以以宪法的相关条款为原则,逐渐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,将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,并且制定具体的保护制度,这对于改善当前社会的信息侵权问题有极大的价值。目前,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紧迫性,而且也进入了严格的立法程序,但是实际的立法工作却并未完成,仍旧需要加强立法保护的意识,建立专门的信息保护法律,实现对于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。[4](三)公民信息权的法律救济。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匮乏,对于很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,往往会以隐私权或者人格权的法律规范加以处理,也有很多的侵权行为受到关注。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包括:一是对于某些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隐藏,侵犯了个人获得信息的权利;
二是披露一些虚假的信息,损害了个人的经济利益或者人格权利;
三是故意泄露个人的信息资料,让个人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精神损失。在这些侵权行为中,责任主体的范围非常广泛,除了个体和某些网络平台之外,也包括一些组织机构和政府部门。[5]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而言,需要实施相应的宪法救济,由于知识经济时代的信息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比如信息的传播和分享速度非常快速,而且信息的扩散范围较为广泛,所以在采取法律救济手段时一定要做到公开透明,而且遵守即时性的原则,这样才可以有效控制信息侵权行为的危害。另外,在知识经济的模式中,公共信息经常是由个人信息所组成,个人信息一方面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捷,另一方面增加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概率,加上互联网的快速传播,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影响。正是基于这一点,所以在进行法律救济时,不但要采取一些传统的处理方式,比如经济赔偿、道歉等,也要利用互联网进行澄清和公示,尽量降低侵权行为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。也可以说,相较于公民的其他权利,个人信息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,不仅要明确相应的宪法规定,也要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。[6]

四、结语

综上所述,相比较于传统的自然和工业经济模式,知识经济具有一定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特点,虽然在知识经济的模式中衍生出来一些非常有益的社会价值,让社会活动和个人活动更加便捷,但是与此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产生了一定的威胁。因此,我国需要从宪法的高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规范,并且建立专门的保护制度,以科学的法律手段实施个人信息保护,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
参考文献

[1]郑毓枫,李晟.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研究[j].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,2018,35(12):70-73。

[2]林腾腾.知识经济背景下宪法关系的新解读[j].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(综合版),2018,v.18(5):113-117。

[3]谢明睿.大数据侦查模式下的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[j].湖南警察学院学报,2018,30(05):23-29。

[4]赵瑛,张虹.网络时代我国公民信息隐私权的探析[j].中国管理信息化,2017,20(14):194-195。

[5]岳文婷.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完善[j].中北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,2017(5):60-64。

[6]黄海燕.浅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[j].决策探索(下半月),2017(7):48-48。

作者:林斌单位:湖南警察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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